沐鸣娱乐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质量 ,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 ,是指建设项目、维修维护 、零星应急工程等,及其工程项目的施工类项目及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应为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其施工 、货物 、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及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等承包(供应)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资料备查 ,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中、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现行中、省 、市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承包人。

        第四条 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机关各股室 、局属各单位就准备实施的工程项目 ,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以本局、或局属单位的名义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申请入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项目预算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申请示立项批复。

        立项批复后,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其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零星工程 ,提交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须先邀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现场核查 ,批复后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服务类项目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 ,入库后由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邀请服务机构通过竞争的方式,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实施。

        第六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入库后必须采取邀请投标方式,由局党组会议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符合资格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少于三家(含三家)。

        第七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100至400万元的项目及服务类工程项目金额为30至100万元的项目,按照采购审批程序 ,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局党组会议可根据需求确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服务(编制 、草拟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

        施工类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规定采购报价必须按四川省最新计价定额规范,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获得。

        第八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定;达不到采购标准限额的可以集体决策委托代理机构。

        第九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挂靠投标 、串通投标、转包或非法分包、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并由我局政策法规股按照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合同履行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量 ,原则上不变更 、新增工程量 ,确需变更 、新增工程量的按照相关程序请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核查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采用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超出采购合同总价10%以内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超出采购合同总价10%以上的须重新进行采购 。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强化质量监管,并实行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金额必须依法进行结算审核(具体结算审核办法参照县财政局审核股文件执行),以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所有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工程项目完成实施后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文件、财评文件、招标资料、施工图 、施工合同、收方签证资料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结算书 、审核报告等;均交由局办公室保存,整理、扫描资料相关费用由局机关统一解决。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招标 、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股室)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