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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进度款结算行为,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进度款结算行为,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领域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的原则 、程序 、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二章 工程进度款

        第四条 工程进度款是指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  ,实际发生的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款项。

        第五条 工程进度款的具体金额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当遵循及时 、准确、安全的原则,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支付方式。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限应当与工程的进度计划相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

        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

        第九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当记录在案,不得随意增减金额。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误差应当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不得超支 。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工程进度款 。

        第三章 结算方法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预结算法:在工程开始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预算金额,进行预结算,并在工程完成后 ,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结算 。

        (二)现结算法 :在工程开始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现结算,并在工程完成后,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结算。

        (三)综合结算法  :在工程开始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预算金额,进行综合结算,并在工程完成后,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进行结算。

        (四)分项结算法:在工程开始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分项工程的预算金额 ,进行分项结算,并在工程完成后,按照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结算 。

        第十四条 结算方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

        第四章 结算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程序包括:

        (一)申请结算:当事人应当填写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向有关部门申请结算 。

        (二)审核结算:有关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结算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审核付款 :有关部门应当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发出付款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

        (四)结算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对结算结果进行报告 ,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报告,告知当事人结算的结果和付款情况。

        第十六条 结算程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

        第五章 结算标准

        十七条 结算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第八条 结算标准包括 :

        (一)工程进度款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质量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金额进行结算 。

        (二)人工费用的标准 :根据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用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三)材料费用的标准 :根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费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的材料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

        (四)机械设备费用的标准:根据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费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五)其他费用的标准: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费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第九条 结算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虚报、冒领、骗取工程进度款,或者违反诚信原则,骗取工程进度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超过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造成工程进度款结算误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结算的 ,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遵守诚信原则,虚报、冒领 、骗取工程进度款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 、工程承包 、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领域的企业和个人。

        8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建筑结算管理办法

        [4]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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