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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23年132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23年132

        为加强水利工程档案管理 ,规范水利工程验收过程,保障水利工程质量 ,根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 、管理 、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及其档案。

        二、档案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 ,负责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 、鉴定、验收等工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三 、档案收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档案收集应当包括施工合同 、施工计划、工程预算、工程质量鉴定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工程变更记录、工程结算书、工程资料等。

        四、档案整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 ,确保档案内容完整 、准确、规范。档案整理应当包括档案的建立、分类、编码、封卷等工作。

        五 、档案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档案进行加密、防破坏、防火 、防盗等管理工作。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存储 ,不得丢失 、损毁或者泄露 。

        六、档案鉴定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档案进行鉴定 ,确保工程档案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可靠性。鉴定应当包括档案的内容、形式 、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鉴定。

        七 、档案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规范。验收应当包括档案的内容、形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验收 。

        八、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导致水利工程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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