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娱乐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 、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 、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 、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本条所述商品中 ,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第八十四 、八十五、九十章(84.23、90.04、9015.1000 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 ,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 、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 、超高温、高压 、低压、强腐蚀设备  、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 、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
        7.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8.光学元器件;
        9.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 、蠕动泵 、涡轮泵 、干泵 、高压输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 、精密天平等)  ;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层析、色谱设备除外);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 、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 、压片机 、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 、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 、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 、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 、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 、特种坩埚 、陶瓷 、图形转换设备 、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 、外延炉、扩散炉 、溅射仪、离子刻蚀机 ,材料实验机等),可靠
        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 ,通信模拟仿真设备 ,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 、粉末、电渣等) ,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 、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
        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 、眼动仪 、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 ;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 、定位仪等);
        10.其他 。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一)实验环境方面”中的“9.其他”、“(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8.实验室用器具 ;9.其他”、“(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 ;10.其他”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69.01-69.03,69.09,69.14,84.01-84.05 ,84.07-84.08(8408.1000 除外),84.10-84.72(8418.1-8418.5 除外),84.74-84.86 ,85.01-85.02,85.04-85.07,85.11 ,85.14-85.15  , 8516.2 ,85.17-85.21 , 85.23 ,85.25-85.28,85.30-85.37 ,85.39-85.46,8548.9000 ,88.03 ,88.05 ,90.01-90.02 ,90.06-90.07 ,90.13 ,90.16  ,90.18-90.19 ,90.23-90.27,90.29-90.32,9405.4-9405.5 ,94.06 。
        三 、计算机工作站 ,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4110 ,8471.4190 ,8471.4910,8471.4999 ,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 、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25 年12 月31 日)。
        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 、文献(含数字文献数据库)、报刊 、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37.04-37.06 ,49.01-49.1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 、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6-49.07,49.11,84.71 ,85.23 。
        七 、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中,“标本”的税则号列为《税则》9705.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 ,包括试剂 、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 、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
        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
        4.矿石、矿物燃料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 、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6.水(超纯水、导电水 、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
        7.各种催化剂 、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 、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 、硫化剂、光吸收剂 、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 、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 、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 、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 ,除第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九 、实验用动物。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一、三章 。
        十 、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
        (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90.18-90.22(9018.1100、9018.1210、9018.1930、9018.9020 、9018.9070 除外),90.27 。
        (二)配套设备。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至十章 。
        十二、乐器 ,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 、键盘乐类 、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 ,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95.06 。
        十四 、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06.1000 ,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10000 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701.9190 ,8701.9290,8701.9390,8701.9490,8701.9590 ,8702.40 ,8703.8000,8704.1030,87.05 。
        来源 :财政部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