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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不合规,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涉税)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不合规,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集团内部资金拆借涉税)

        作者|廖聪

        2022年4月1日 ,《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个A集团内部拆借资金不合规、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的案例。借此案例 ,我们来分析一下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 。

        相关案例背景如下: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集团问题:

        2014年1月—2017年12月 ,A集团发生了多笔集团内部拆借资金业务 ,对其中部分拆借资金收取了利息,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部分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未确认收入 。

        税务机关在检查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时发现,A集团有几笔拆借资金业务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但却对相应的利息支出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A集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A集团财务人员解释,根据集团内部章程 ,A集团为集团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取得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足额缴税。对于个别资金需求迫切 、来不及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的企业,A集团经内部决策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为其提供短期过桥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不收取利息收入 。

        最终处理结果:

        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 ,应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拆借资金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 ,税务机关核定了A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4.95%计算应收利息 ,计算利息所得约1亿元 。

        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 ,A集团通过自查补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多万元 。

        最终 ,A集团因这两项内部拆借资金不合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4800多万元 。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

        行为利息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企业集团内部各种占用 、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14条第1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按照无偿方式拆借资金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目前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无偿拆借资金行为虽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但是有相关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3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1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

        确认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41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 ,虽然免征增值税,但是 ,内部拆借资金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一种 ,企业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 ,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无息拆借资金 ,或者有息拆借资金利息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从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相应的利息收入 ,企业因此可能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

        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数额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的利息支出还需要满足如下债资比的要求:

        金融企业接受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 ;其他企业2:1。

        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企业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拆借资金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2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上述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行为

        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9条规定,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支出的依据 ,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往往缺乏对交易合同 、发票等资料的规范管理,这种做法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集团内部优化拆借资金的管理制度,妥善取得和保管借款合同、发票 、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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